保险复效需如实告知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今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
理赔人员解释说: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重新投保。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本案中,李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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