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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险—进口货运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8-08-22 12:04
  198吨大豆中途短少
  2006年1月6日,人保财险连云支公司(简称人保连云公司)承保了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荷泽)有限公司(简称中粮荷泽公司)的阿根廷大豆19411吨,承运工具为“SPARTIA”轮。
  同年2月14日,该船抵达第一卸货港日照港,日照国检局对该轮作了第一遍水尺检验,整船大豆数量不短,按照惯例,第一卸货港只应多卸,而不应该少卸;第二卸货港存在短量风险。
  2月16日,中粮菏泽公司却告知人保连云公司,他们的大豆在日照港卸货时少收了198吨,人保连云公司立即要求中粮荷泽公司向船方申请在日照港卸足大豆提单数量,如不行船方需要提供担保函,否则申请扣船。但船方未予理睬,直接开往第二卸货港——张家港,货主为中粮集团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人保连云公司又派人前往张家港协调并取证。由于张家港国检局不配合,最后只拿到张家港商检公司提供的衡重检验证书,仅比提单数多了18.002吨。3月10日,中粮荷泽公司正式向人保连云公司提出索赔432612.26元的申请。
  人保连云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立即向上级公司汇报,并向资深海事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意见是应予先赔,而后追偿。根据保险条款,该公司决定予以赔偿,由于损失率10.2%。大于相对免赔率3%。,因此该公司一次性赔偿432612.26元。
  2006年7月2日,该公司正式委托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追偿。
  保险人追究船东责任
  经了解,“SPAETIA”轮一共装运阿根廷大豆66087吨,其中第二、六舱装19411吨,收货人为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荷泽)有限公司;第一、三、四、五、七舱装大豆46676吨,收货人为中粮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从装货港的水尺检验来看总数量是很足的,到达日照港后,第一遍水尺检验总数量也不短重,那为什么在日照港少卸了198吨?
  经调查后,发现问题出在二、六舱上。老船员反映:一般的散装货船都把二、六舱的货物在配载时作为保持船舶行驶平稳安全的调剂机动舱,船长的随意性很大,他们总认为整船货都是中粮集团的,整船大豆不短少就行,而确保船舶运输安全是最重要的,这就导致人为地将二、六舱的大豆调出一部分到其他船舱,而卸货的时候,由于第一提单在日照港,注明是二、六舱,二、六舱的大豆卸完后,出现了必然的短少,船方又不同意卸其他舱的大豆来补差,这就直接造成在第一卸货港少卸,而在第二卸货港多卸的失误。最终导致保险出现大额理赔的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船方的责任造成一方少货,另一方多货,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必须追究船东责任,一方面让他们接受教训,积极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该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
  通过律师成功追偿
  2006年7月10日,经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赵劲松律师的全力交涉,国外船东最终委托国内代理人青岛富顺船务有限公司牵头谈判,历经数月,于2007年3 月 20日,该公司与青岛富顺船务有限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书,由青岛富顺代表承运人一次性支付45000美元,作为追偿的最终和解方案,包括所有利息、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现该款项已到账。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案例为进口货运险通过律师成功追偿的案例,总结本案的追偿过程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重视货运险赔案的诉讼追偿工作
  货运险案件具有金额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出险原因绝大多数与承运方有关,要么船员责任心不强,要么船龄太老,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就有理由向船东追偿,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效地挽回公司的赔款损失,从而提升公司的赢利能力。
  加强与海事律师的合作关系
  对于存在可追偿条件的诉讼案件,在赔付完毕后,应积极主动提供所有证据材料给律师,并与律师做好前期沟通工作,在整个理赔追偿工作中要保持与律师的密切联系,协助律师做好每一个追偿环节,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律师上可以聘其为常年法律顾问,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