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投保健康保险 注意“既往病史”

更新时间:2010-10-11 16:35

  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综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理赔案,投保人即案件当事人还是输多赢少,分析其中原因,是因为很多投保市民在人寿健康保险中,忽略了合同中有关“既往病史”的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保险理赔案反映,半数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即投保人由于没有如实正确填写“既往病史”,在理赔发生后,被保险公司查出了投保前患过的病症,遭到败诉。审案法官告诫投保市民:为防止保险欺诈,人寿健康保险合同中设计了一项条款——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只要隐瞒病史的情况确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投保人不要盲从保险业务员,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谨慎从事,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