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法相抵触 依照法律来断案
驾驶员张其文因车祸赔了死者家属5万余元,保险公司只支付了他3万多元。法院认为,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于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保险公司补足剩下的30%赔偿金。
张其文是渝B30542长安客车的车主,曾在平安保险巴南支公司投保。去年1月29日,他驾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张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7万多元各种费用要承担5万多元。张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按照7万多元的50%支付。张其文随后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正是按该事故责任比例的50%作为理赔依据,已履行完合同义务。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解释该险的理赔前提是“有责赔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抵触,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保险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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