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1)
蒋朝彬在搭乘谢应文的摩托车途中,与汤富平驾驶的属汤金权所有的并挂靠在七星车队四轮农用车相撞,造成谢应文死亡,蒋朝彬重伤,构成二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谢应文负主要责任,汤富平负次要责任,蒋朝彬不承担责任。谢应文之妻何光辉、之女谢燕、之父谢家富起诉汤金权、七星车队及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抬尸费、交通费、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0.4877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768万元,已执行到位,并已裁定保全。随后蒋朝彬又起诉七星车队、汤金权、汤富平、保险公司及何光辉、谢燕、谢家富,法院判决:蒋朝彬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48.5173万元。由汤金权赔19.4069万元;保险公司赔17.6765成万元;由何光辉、谢燕、谢家富在谢应文的遗产范围内赔11.4339万元,并对汤金权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七星车队对汤金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蒋朝彬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保险公司赔款已到位,七星车队对汤金权的连带责任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因谢应文无任何遗产,其父谢家富年老体弱,其妻何光辉长期患病,其女谢燕年仅9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至此,执行谢家11.4339万元的赔款陷入疆局。申请人强列要求直接扣划已保全的10.4877万元,而谢家三人以其赔款不是遗产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领取以维持生计。
执行难点: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执行的难点在于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因为判决结论是何光辉、谢燕、谢家富在死者谢应文的遗产范围内赔偿蒋朝彬11.4339万元,现查明谢应文没有遗产。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谢应文因车祸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己经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遗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本案所争议的11.4339万元赔款并不是谢应文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是造成其死亡的侵权方在其死亡后赔付给何光辉、谢燕、谢家富财产损失,应该属于何光辉、谢燕、谢家富所有。该笔款项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七种遗产范围中的任何一种。故法院不能执行该款,应立即解除保全,通知何光辉、谢燕、谢家富领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104877元赔偿金应全部作为谢应文的遗产来处置,执行给申请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11.433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768元应当执行,而其他赔偿费用如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则不能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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