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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保险”为何不防病?(二)

更新时间:2010-09-28 15:53

  “终身保险”为何不防病?(二)

  方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隐瞒自己病情的问题

  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杨立宇就这个案件给出了法律方面的判断。在他看来,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付责任的。无论是从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对告知义务的约定,还是从保险实践的角度分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都应遵循“询问告知主义”的原则。通常的做法是:由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将其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列于附加询问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项填写即可。换言之,对于保险公司所未问及而投保单也未载明的事项,就应推定为不是其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即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杨律师的判断,既然保险公司没有向方先生询问泡沫尿的问题,那么就可以默认为这不是保险公司所欲知悉的事项。那么方先生自然不用为了没有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泡沫尿的情况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公司会要求体检医师作出检验报告,凡体检医师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不负告知义务,即使体检医师因学识经验不足未能发现,后果也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投保人按照合同参与了体检、如实填写了附加询问表,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即是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未告知事项提出抗辩。

  除此之外,在医理上,泡沫尿仅仅是一种表象,与蛋白尿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更无法直接推断为肾衰竭的症状,以一个普通人能所能认知的常识角度,不会因为出现泡沫尿就判断自己需要去医院检查是否肾脏有问题。从这个角度说,本案的投保人也不违法“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是说,方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隐瞒自己病情的问题。

  实际上,回溯到双方的分歧,不得不再次回到保险公司对投保者健康状况是否进行严格审查这个老话题上。对投保人进行健康状况的严格审查,即是对保险公司负责,也是对投保人负责。如果保险公司因为急于做出保单就忽视了投保时的审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为自己的疏忽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