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哪些情况仍可获赔?(2)
首先,这两个案例的投保人都是可以获赔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投保人单方面完全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过失,法院都会酌情判给赔付。第一个案例,保险业务员在熟悉投保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对告知义务同样承担责任。第二个案例,保险业务员甚至参与到了帮助投保人体检造假之中,同样要承担责任。
这两个案例虽然法院可能同样判给赔付,但是,在金额上和由谁来赔付上将会有所差异。两个案例最大的不同在于,有请人代为体检这一情节的出现,使得在投保人、业务员以及保险公司在过错程度上有所差异,责任的分摊因此不同,最终的法律后果也有所区别。
刘某案中,刘某虽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但同时保险公司代理人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属于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存在过错,应由双方分摊责任。根据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偏向投保人,二审法院对一审结果进行了变更,3.6万元的判决基本上符合双方均摊责任原则。
李某的案例有三种情况:一种,投保人明知自己的重大病史,并且与业务员一同做出了冒名体检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合同法上构成了合同欺诈,该份合同无效。从保险法角度说,投保人请人代为体检,属于故意不告知的范畴,根据保险法17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是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保费的。
另一种情况,投保人可以举证对业务员找人代为体检的行为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业务员要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法院将酌情判决由业务员单方面部分赔付。业务员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超出职权,保险公司不负附带责任。而刘某案的业务员还是在授权范围内工作的,所以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最后一种情况,李某能同时举证业务员没有告知自己有病不能参保和对业务员找人代替体检行为不知情,业务员要全额赔付。
但是,对于投保人来说,后两种情况举证难度很大。较之刘某的案例,法院对李某案例的判决对保险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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