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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两职 两单位都应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5-12-02 17:31
  【摘要】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在为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所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利益。而对于下面的一则案例需要作为职工的我们好好了解。

  内退职工刘某应聘到新单位工作后,新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遭遇工伤后,新单位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其工伤待遇。

  刘某系济南某集团公司内退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由该单位统一代扣代缴。2004年10月,刘某应聘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020元,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2月18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物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1年6月,经中院终审判决,刘某终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8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8月11日,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刘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0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61.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50元。

  慧择提示:按照国家对于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尤其是工作性质比较危险的员工来说,要牢记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在意外降临时能够很好的保障自身的权利,减少自身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