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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15-12-03 09:16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银川市城镇职工的相关权益,切实解决城镇职工看病问题,根据银川市发展的情况,银川人民政府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相关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均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应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二、缴费时间、地点和标准
  (一)缴费时间:2015年10月08日—2015年12月31日
  (二)缴费地点:
  1、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2、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3、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现金、刷卡均可)地址:银川市民大厅C1厅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窗口
  4、银川市各街道(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或劳保所自助缴费机(仅限刷卡)。
  (三)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作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03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734.25元)计算,本次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409.20元(2841.00×10%×12个月=3409.20元)。

  三、重要提示
  (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二)本次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为2016年全年(1月—12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的职工基本医保费,具体缴费时间详见每年缴费公告。

  慧择提示: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切实保证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连续享受,将职工的事情看成是自己的事情,一切为了当地人民的发展。作为银川市人民, 也要切实了解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以便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