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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者再就业所得与养老金是否冲突

更新时间:2015-11-30 11:21
  【摘要】养老金是在老年人退休后所得,这是本应就该得到的,而对于退休后的老年人继续参加工作所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会按约定发放。那么,就会有人提出质疑,退休后的老年人所得养老金和再就业作获得报酬不会相互冲突吗?未解决这一疑问,让我们一起看一则类似案例。

  案例解读
  退休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退休前一直在某石英砂厂工作,并长期在该厂碎石车间工作,后在2005年下半年时,由于张先生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离职时该石英砂厂并未对张先生进行职业病检查。张先生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即在家安心养老,没有再出去工作。张先生在石英砂厂工作时,该厂并没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
  自2006年1月起,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开始在医院治疗,但当时并未意识到是矽肺症状。同年7月起,张先生又先后在本村卫生室、市人民医院治疗,其间住院10次,住院天数为64天,支出医疗费36547. 55元。此外,张先生自购药品支出费用6229元,并为租用医用氧气瓶支出费用700元。其间,张先生还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支出检查费用271.20元。该医院于2007年12月20日确诊张先生患有Ⅲ期矽肺。以治疗期间,张先生与石英砂厂就后续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产生争议。

  观点分析
  对于张先生的索赔请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实现:
  首先,因石英砂厂没有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劳动关系应先行确认。张先生可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石英砂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仲裁委员会不予以确认,则可以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先生与石英砂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确认之后,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未予确认,张先生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出因石英砂厂未办理工伤保险,张先生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砂厂承担。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石英砂厂是从事石英砂生产的企业,在对矿石原料进行破碎、碾磨这一碎石工序中,必然产生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而张先生退休后再没有从事过接触该粉尘的工作,其生活环境中也不存在能使其患矽肺的粉尘,所以正是在石英砂厂的生产作业环境中长期工作,使得张先生患上矽肺。虽然张先生在发现其患有矽肺时已经退休,但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另外,因为石英砂厂并未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张先生及其近亲属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应损失都应该由石英砂厂承担。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养老金与继续参加工作的老年人获得劳动报酬并不冲突。并且在再劳动过程中老年人所享受的待遇与平常员工相同,并无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