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时溺亡 意外保险是否赔偿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
因此,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王先生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这等于囊括世间所有重大疾病。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同时将该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列为被告。一审败诉后,王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模拟辩论
因为王先生没有告知肾病史,保险公司对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拒赔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引起多方争论。
观点一:王先生溺水身亡符合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
王先生未告知曾患肾病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和增加保费,且其死亡与病史无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加重投保人王先生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王先生故意隐瞒了病史,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王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肾病史,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意外伤害险保险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疾病所致伤害不在保险范围。王先生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病史解除合同的条款,加大了王先生的责任。王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要求该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判处泉州支公司支付王先生家属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
嘉宾说法
主持人:记者刘清华实习生林淑敏通讯员榕法
嘉宾: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饶俊权律师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黄岩平律师
主持人:《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这等于囊括世间所有重大疾病。只要投保人有一项没有告知,保险公司都可以以隐瞒病史拒赔,这公平吗?
饶律师:这不公平。该《投保单》是保险公司的通用格式,只有在承保健康险、人寿险时,保险公司才会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详细了解。意外伤害险是对因意外、非疾病的事故进行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该险种时,对投保人健康状况只作一般性的了解,甚至可以让投保人不选择。
主持人:有人说签单时投保人是大爷,出事索赔时就成孙子了,会遭遇保险公司列出各种免责拒赔条款。
黄律师: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多签单,在承保时会忽略、模糊投保人应该注意的事项,或者不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理赔。这给人们造成一种不好的印象,投保容易索赔难。但本案保险公司并非以免责条款来主张免赔,而是依照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主持人:出事后再调查被保险人的病史,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饶律师: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事先调查被保险人身体情况,根据其病史决定是否承保。发生事故后再进行调查,一旦发现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病史就拒赔,这种做法有诱保拒赔的嫌疑。
主持人:2009年对保险法做了修订,新保险法“如实告知条款”有什么亮点?
黄律师: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一般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享有解除权。
相关内容,可见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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