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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损失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17-08-28 14:46

  退保损失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林某原系某厂职工,下岗后与先于他下岗的妻子租用了一临街的房子,开了一个食杂店,经过几年的辛勤劳动,积累资金约4万元,但基本都占用在商店的货物上。19XX年9月,在营销员于某的宣传鼓励下,投保了平安长寿险,被保险人林某,保险金额100万元,趸缴保费为80400元。

  投保后半个月,林某到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用于因交纳保费所欠亲友款5万元和用于扩大商店规模),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友好地接待了他,并告知平安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二年之后才能按保单的现金价值的90%申请贷款。于是林某强烈要求退保。在本来投保二年之内不允许退保的规定下,考虑到他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还是为其办了退保手续。这样林某得退保金加上为其返回的营销员佣金共计5万元左右。林某对此不满,提起诉讼,状告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于某,要讨回一个公道。

  二当事人的各自说法

  1. 投保人的话:我们投保并不是为了享受保险保障,而是取得贷款。我们家开这个食品店,资金太少,周转不过来,所以急于借点钱,多进点货,也好多赚点。营销员小于跟我们说保险好,并说买100万元保险能贷90万元的款,于是我们现张罗(借来)了8万多块钱儿,交了保险费,入了保险。谁曾想投了保险,贷款没贷到,反倒又损失了好几万元。

  2. 营销员的话:我从来也没跟他们(指林某夫妇)说过,保100万元险可以贷90 万元款,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我只是说,投保二年后,如需要资金可按保单的现金价值的90%贷款,至于他们怎么理解那是他们的事情。而且保险合同订立后就在他们手里,条款都写的清清楚楚,假如想退保,有10天的“冷静期”为什么不退?

  3. 保款公司有关人士的话:《平安长寿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于收到保险单后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应予以同意,并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不知保户这段时间在想什么。

  4. 根据条款规定,投保二年内是不准许退保的,但考虑到保户的特殊情况,要求退保心情亟为迫切,我们还是给退了,并把本应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也退给了保户。当然退保是不能返还全部保险费的,且不说退保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即使不违约退保有一定扣除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保险公司为此支出了宣传费、单证印制费、工资费等费用,也为已生效的保单承担了从投保到退保这一期间的保险责任。

  二、 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1. 对本案当时的几种可能情况的推断:

  (1) 林某夫妇没有听明白,误认为保险金额100万元可以货款90万元,实际上营销员确实没有这样讲。由于是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又知之甚少,所以产生一些误解是正常的。

  (2) 营销员没有讲清楚,这又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不讲清楚。从我国目前保险推销的实践看,保险人主要是保险代理人(营销员),为招揽业务、自己多抽取佣金和手续费,有时其行为有所偏颇,比如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时,只谈保险责任,不谈除外责任:只介绍投保人的权利,不谈投保人的义务,这种误导具有很大害处。本案营销员于某也可能是这种情况,她可能这样说:投保后缺钱可以按保险的90%到保险公司办贷款。若真如此,这句话模棱两可,理解起来弹性是非常大的。另一种是无意中没说明白,例如上面那句话不是她有意的误导。

  (3) 在“冷静期”内,林某找到营销员于某退保,但由于佣金,业绩等方面的顾虑,于某将此事拖了下来。

  2. 本案如何处理为好:退还投保人交付的全部保险费。其道理是:

  (1) 从常理上讲,林某家中只有4万元的资产,如果没有特殊的想法和需求,他们是不会花8万多元购买保险的。所谓特殊的想法和需求,或者像他们自己所讲的,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或者是以投保为手段,在保险期限内以欺诈的方式获取不义之财。显然本案不存在后一种可能性。

  (2)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家庭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亦即承保金额的大小必须考虑支付能力,林某家根本不具备保费8万多元的支付能力。

  (3) 在没有那么大的支付能力。又不可能取得贷款的前提下,林某投保100万元平安长寿保险的行为,就只能从营销员没解释清楚得到说明。《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的结论性意见应该是营销员于某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责任在营销员。而营销员(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因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可见本案的最终责任者无疑是保险公司,应由保险公司如数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