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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