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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风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1:24
  【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家家户户几乎都购买了汽车。2015年年初,又一期酒驾事故发生闹出的纠纷,肇事者逃跑,保险公司是否负全责,针对这些问题,双方都有不同的意见。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车上4人无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车上四人将王某、王某驾驶的小汽车车主宋某、李某、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支持了4人的主张,判决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在商业险保额内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4人的医疗费。

  律师点评:本案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在签订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投保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先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顾名思义,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确保第三者得到赔偿而设立的。商业三者险保证的就是一种责任风险,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为投保人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买单,交通事故发生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如果因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而免除其对第三者的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设立商业三者险的初衷和目的。根据合同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有效,但是只限于二者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据此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其拥有保护自己利益的理由和根据。

  慧择提示:根据上面的介绍了解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合同最重要,事后,最有利解决事情的依据就是签约合同。所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小心谨慎,看清楚您签的合同是不是跟的意愿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