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一类重大疾病 ”(见8.2)或“ 二类重大疾病 ”(见8.3),(二)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8.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 医院 (见 8.6)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一的,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 重大疾病 (见 8.1)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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