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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定期寿险

更新时间:2010-08-31 16:44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首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3.第二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4.第三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本附加合同保障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等35种常见重大疾病。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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