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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工伤保险实施新方案

更新时间:2017-08-26 14:17
  【摘要】近日,山东省济南建筑工企业均要参加工伤保险,否则拿不到施工许可证,目前,济南市联合出台建筑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活动,号召大家有什么困难讲出来一起解决。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实施意见,济南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足额缴费后打印缴费证明,并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否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而且,限额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办理参保手续。另外,济南市还提出,对参加工伤保险且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未参保职工受工伤,单位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济南市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致。如工程提前竣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在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无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紧急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未能即时申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受保险期限制
  济南市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制,由用人单位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慧择提示:通过上述了解到对于一些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从而给予劳动者实用性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