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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0-08-31 15:24

  百年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