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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连续有效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5 21:47

  健康保险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1)定期保单。这种保单规定了有效期限,一旦期满,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改变保险费或保险责任。但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要求改变保费或保险责任。

  (2)可取消保单。对于这种保单,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险费以及合同条件、保障范围。但是,当保险人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时,对于已经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保险事故,仍应按原来规定的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承担责任。这种保单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小,所以其成本低,并对承保条件要求不严格。

  (3)续保。被保险人续保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续保其合同,直到某一特定的时间或年数。二是保证性续保。这种保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继续交费,其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一个规定的年龄。在这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4)不可取消条款。就是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言,都不得要求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能要求退费。但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交纳保费时,则保险人可自动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