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石某从张某处买车未办过户,保险公司在石某投保时以行车证上的车主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付款人。但是,当石某想获得保险公司的原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只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使用权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利
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场景。2009年,李某把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机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李某的朋友陈某驾该车外出发生事故,车辆损失6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李某基于借用获得保险车辆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且承载了李某与该车辆有关的财产利益,李某对车辆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赔。
报废车签订保险合同无效
2008年,赵某驾驶老板曾某实际所有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肇事,导致一儿童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肇事车此前由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时,已是报废车,未在交管部门登记牌照。公司及曾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报废车辆上道行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车辆出事后转让,保险公司该赔吗
2008年,刘某驾车侧翻将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刘某全责,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后,刘某将该车转让。保险公司据此不赔修理费。
法院认为,刘某虽将车辆转让,但转让价格包含了保险理赔款,即转让价格是按正常车辆价格计算,保险理赔款由刘某出面理赔后归受让人,故实质上车辆出险后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仅是刘某与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暂时承担,刘某出面理赔后再来弥补受让人的损失,应认定刘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买车未过户,保险公司该赔吗
2003年,石某从张某处买车未办过户,保险公司在石某投保时以行车证上的车主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付款人。保险期间,石某之子驾车肇事,导致行人受伤。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石某为实际车辆所有人,应该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以石某非被保险人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石某投保时把实际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石某是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转让情况下,仍按行车证上车主将投保人等写为张某,石某虽未提异议,但保险业务专业性强,对保险人而言,投保人处于弱者地位,且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车辆危险性而设立的,张某将该车转让后,对该车已不具有保险利益,故可认定石某是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石某的现象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是只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石某是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要签署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石某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陪偿。这是保险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来实现理赔的,从最大程度上保障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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