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0-08-17 15:27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费保障 住院费保险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 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对超过400元的部分按比例给付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备 注投保年龄:1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

  产品特色:

  各项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床位费日日给付。

  花费越多,给付比例越高,真正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