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度驼背可买保险但拒赔
保险公司有一条拒赔的铁律:未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而对于那些投保人没说但事实显而易见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当做不知道继续让投保人签订协议吗?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曹女士患有脊柱发育畸形,驼背约70度,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虽然别人觉得不可能,但她还是想买份保险。于是她四处打听,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知道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于是她于2009年1月19日和3月12日,在这家代理公司先后两次投保了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总计为9万元,两个保险金受益人都是她的丈夫程某。
投保时,因为资格审查需要填写相应资料,对于现在是否患有智能障碍或任何身体的机能障碍、缺损或畸形的询问,曹女士的回答都是“否”。而对于曹女士约70度的驼背,保险代理公司却视而不见,审核很顺利,最后给她办理了投保。就在投保后的几个月,曹女士不幸死亡,曹女士的丈夫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却以曹女士生前不如实告知肢残状况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保险金,甚至还要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之前所交的保费。
这样的结果大大出乎程某的意料,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之后,程某以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程某认为,妻子曹女士残疾程度是一目了然的,办理保险时,保险代理公司很明显是看得到并且知晓的,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单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给予办理保险,并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保险公司竟然拒赔还要解除保险合同,程某认为保险公司是在推卸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该有的保险责任。
法院基本上认同程某的说法。法院认为,曹女士在投保时,虽没明确说明其肢体残疾情况,但其接近70度的脊柱畸形驼背,属于通过肉眼就能明显确认的残疾情况,保险代理公司应看出其残疾的事实,而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可以视为保险公司也知道该情况,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给付9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赔偿金给程某。
现在各地的保险代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之多,有些代理公司为了业绩,降低了审核标准。但是一时的业务量可能会带来日后众多的纠纷,到时候反倒是得到一个 “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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