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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开证明 消费者可索要失业保险金损失

更新时间:2015-10-15 09:29

  【摘要】随着社会保险法的不断普及,如今消费者在入职后,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但下文中的王女士却因此遇到了麻烦,由于公司不给开劳动关系证明,导致王女士一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3个月前,王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王女士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王女士因找不到工作,虽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两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王女士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应该及时给王女士开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由于公司的自身行为导致王女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该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消费者在日后遇到上述情况,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