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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允许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7-08-26 17:37
  【摘要】近日,长春市下发通知,在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购房而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不过,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条件。

  该政策仅限一次性付款房屋,且提取手续下发60个月内未发生过提取的房屋可按照此政策提取公积金。

  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慧择提示:长春市日前表示,职工在取得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证明后,可享受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待遇。需要提醒的是,只有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方可享受此待遇。满足条件的职工可携带相关证明,前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