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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调整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20:30
  【摘要】日照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比以往的提高了6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每人90元;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学制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90元。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已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至缴费学制结束。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所调整。

  门诊统筹限额方面,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额度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方面,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1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其中基本药物80%)。

  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方面,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
  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比例方面,自2016年起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2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慧择提示:日照市人社局此次上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同时,也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这不仅提高了医疗待遇水平,而且巩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成果,为医疗事业发展做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