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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0-07-22 15:01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1.不可保意外伤害

  条款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故意行为。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等。

  2.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只有经过特别约定,有时另外加收保费后才予承保。包括:

  (1)战争所致。风险过大,难以预计。

  (2)被保险人在从事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所致。风险很高需加收保费。

  (3)核辐射所致。后果短期内不能确定,技术和承保能力达不到。

  (4)医疗事故所致(如误诊,发错药,检查时造成,手术切错部位等)。小概率事件。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不可承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二)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为短期性的人身保险。但有的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很短,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的经验统计数据厘定的,这点与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其保费属于自然保费,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

  职业危险是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最大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收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时,根据不同的职业适用不同的费率。各寿险公司都制定了非常细致的"职业分类表"和费率表。

  (四)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和伤残保险金给付。

  死亡保险金给付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给付,一般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伤残比例。关于伤残比例,各保险公司都有"伤残等级与给付比例表",将伤残归类与几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给付比例。

  如果在一次事故中发生多处伤残,则把多处伤残的伤残比例累加,但最大不超过100%。如果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事故,则按每次事故的伤残比例分别进行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为180天)。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责任期限的规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先受到伤害,然后导致死亡,这种以伤害为直接原因的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发生与伤害之日起的180天内,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已经超出保险期限,保险人仍应当进行死亡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一般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若在责任期限内确定伤残程度,则保险人按伤残比例给付。若责任期限结束仍无法确定伤残比例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给付比例,保险人按照协商比例给付后,双方关系结束。 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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