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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11:33
  【摘要】笔者近日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积,要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后一片空白被补上了。江苏省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可以为更多的参保者提供保障。

  此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驻宁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江苏省此次让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扩大工伤保险征缴范围。日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后,也可以享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