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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下发养老保险新政策 年龄超过16周岁可自愿参保

更新时间:2017-08-28 14:21
  【摘要】近日,吉林省下发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只要是年龄超过16周岁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自愿参保养老保险。有意向参保的居民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与参保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
  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困难的,可选择缴费基数的60%、8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接续与领取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求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暂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根据现行养老金核定政策,养老金的核算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退休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直接关系,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相对的养老金核定越高。由于核定养老金不可缺少的参数———退休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尚无法预计,因此无法计算到时的养老待遇水平是多少。

  慧择提示:吉林省下发养老保险新政策,对参保人的年龄、缴费期限等作出规定。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