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为: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该货物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日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责任开始的标志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保险凭证,以及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保险责任不能生效。
关于保险责任的终止,在实务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①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这时保险责任最多可延长至从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起算的15天时间。②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提取部分货物,对此,保险人对其余未提货物也只承担15天的责任。③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15天内,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不是将货物提取放入自己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而是就地直接发运其他单位或再转运其他单位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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