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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于9月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7 21:02
  【摘要】宁波从9月1日起,将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此次调整后将惠及全市60.3万参保人员。据了解,宁波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后,参保人将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等六大类待遇,宁波市还签约了转诊优惠政策,为转诊就医的参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参保人员享受六类待遇
  9月1日起,市区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明年1月1日起市区原新农合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享受的医保待遇主要分为六类:门诊治疗待遇(包括急诊)、住院治疗待遇(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参照住院待遇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大病保险补助待遇。另外,参保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定额补助。
  因年度差异,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医保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整个年度进行计算,医疗费起付线、医疗费封顶线等待遇,均按全年标准执行。

  从基层转诊上级医院多报销3%
  为鼓励参保人员分级诊疗、有序就医,宁波市出台了签约转诊优惠政策,即成年居民已经办理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生病可以先到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基层医疗机构经诊断需要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将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如果转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本次住院结算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但办好转诊手续后,应在医保转诊登记后30天内办理住院,超过30天,转诊登记就失效了,且一次转诊登记对应一次住院结算有效。

  医保系统将暂停6个半小时
  因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实施和跨年度计算机系统处理需要,8月31日22:30至9月1日凌晨5:00期间,市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和余姚、奉化、象山及宁海的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时交易结算服务暂时停止服务,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系统恢复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除上述人员以外的职工医保、医疗统筹人员等参保人群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另外,农村居民9月15日开始可以办参保手续。在政策并轨的过渡期,各类学生实行两轮参保。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以新入学学生为主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一次性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全年合计16个月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遇到医保卡(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电话咨询专线12333询问。

  慧择提示:宁波从九月起上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扩大医保待遇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为鼓励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分级治疗,宁波市还出台了签约转诊优惠政策,以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慧择网在此提醒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于系统处理问题,宁波市实时交易结算服务在8月31日22:30至9月1日凌晨5:00期间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