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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6 09:27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个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责任分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一)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范围。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借款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或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6、被保险人的疾病;7、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8、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五条对于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3、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额;4、《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罚息;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确定。

  保险期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自《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余额日24时止。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借款额×借款年限相对应收费标准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就保险财产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借款额为限。其中: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出险当时的借款余额为限;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借款额为限。

  第十六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

  第十七条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

  第十八条保险人接受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项下的赔款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予以赔付;2、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款,应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一致协议后十日内由保险人一次性划付至被保险人在贷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借款额,按借款额赔偿;2、实际损失小于借款额,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以借款额为限。

  第二十条抵押商品住房购置价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为准。购置价中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价值为限。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三条至第(一)款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标准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有效限内,发生下列之一赔偿情况,保险责任自行终止:1、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借款额;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余额100%比例给予偿付;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财产损失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的赔偿及偿付金额总和达到借款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及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按承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在索赔时隐瞒重大事实或有欺诈行为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提前还清《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余额,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贷款银行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第二十八条当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实缴保险费扣除与保险人实际承保期限相对应收费标准所确定保险费后的余额,实退保险费为应退保险费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借款额×实际承保期限相对应收费标准实退保险费=应退保险费×(1-5%)注:实际承保期限除整年度外,不足半年的部分,不计收保险费;超过半年的,按整年度计收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定义: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伤残:本条款所指的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借款额:为被保险人投保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余额:为被保险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金额,不包括逾期利息与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