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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的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18:34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它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起讫三个部分。战争险包括海、陆(限于火车)、空运和邮包战争险等。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1)正常运输情况下。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钟:满15天为限。

  (2)中途港转运情况下。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3)运输契约终止情况下。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保险目的地,按照上述(1)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呵白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4)扩展责任条款。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