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当然要享受权利必要先履行义务,如果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基本义务,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享受免责。
所谓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的错误,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在驾驶操作上的疏忽,发生触礁、搁浅或碰撞等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谓"船舶管理上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管理船舶方面缺乏应有的注意,如未适时关闭进水阀门、使用抽水泵不当等,如因此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亦可以免除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对象是承运人的雇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而不包括承运人本身,此外,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范围是上述对象的过失行为,不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
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了,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这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 ,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船舶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由于船长、船员或装卸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火灾,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而蔓延起来的火灾,或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火灾,承运人对于这类火灾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以及因扑灭火灾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当承运人是公司时,承运人本人包括法人代表,公司中负责具体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此外,如果火灾是由于船舶不造航所引起的,承运人也不能免责,除非他能证明他已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使船舶适航。
例如,船员不小心烟火引起的火灾,免责;而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违章明火作业而未加阻止引起的火灾,不能免责;承运人为骗保险金指使船员纵火烧毁船舶,不能免责。
(3)天灾,海难
这一免责条款的应理解为不能合理预见,超出了一艘适航船舶所能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即海难危险是承运人在航行前无法预料,在危险发生后元法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而且也不是因为船舶不适航或承运人的管货过失所造成的。
例如;八、九级的风浪并不一定是海难,因为冬天在北大西洋航行容易遇到大风浪,要预备行走该航线就应能经受起这种大风浪。
天灾与海难很难区分,两者的惟一区别是天灾不涉及人为因素,纯属自然灾害,如海上风暴、严重冰冻等。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指一国政府或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禁止装货或卸货、禁运、封港、扣押、没收充公等行为;如两国关系恶化,一国政府下令扣押在该国港口的另一国商船。
司法扣押,如船舶未支付有关费用,港务监督机关禁止船舶离港,但不包括因债权债务纠纷,法院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行为。
例如,一轮自高雄装运香蕉至日本,因高雄刚发生过霍乱,日本政府下令对来自高雄的船舶一律进行熏蒸,经过8天的熏蒸,该船香蕉全部变质,承运人可以援引检疫限制免责。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罢工是发达国家常有的事,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等。如果船舶装载着易腐烂的货物并未抵达已知正在罢工的目的港,并且有理由相信在短期内不会结束罢工,船东有责任为谨慎妥善照料货物而合理的将货物改卸在临近而货方又方便提货的港口,不能任由货物随船舶驶入原港口延滞变坏。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或者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包装良好是托运人的义务之一。它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能够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货物包装存在缺陷,应当如实在提单上批注,否则承运人不能要求免责。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所谓潜在缺陷,一般是指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一般应有的注意所不能发现的缺陷,它通常是指船舶结构方面的缺点,即船壳、机器及船舶附属品的缺陷,如船舶钢板的例钉松移、冷藏舱的橡皮联节漏水等。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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