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杀后索赔
刚投保三天,被保险人就恰巧碰到“意外事件”而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数额不小的赔偿金呢?高额的保险赔偿额背后,又是否隐藏着鲜为人知的真相呢?
新《保险法》实施的第十天,也就是2009年10月10日,45岁的南京人沙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60万元。然而一周后,保险公司就接到其家属报案,沙某于10月13日14时意外遭遇车祸,不幸当场死亡。故欲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身故理赔金。
因为案件涉及赔付金额巨大,并且保险事故发生距离购买保险仅为三天,事出蹊跷,因此保险公司的调查员对此迅速展开核实工作。首先,调查员前往受理沙某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在此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行人的措施,导致行人沙某当场死亡负主要责任;沙某在非人行横道路段未确认安全横过马路,对于事件发生负次要责任。经交警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沙某家属25万元,赔偿协议于10日内履行,双方就此无异议结案。随后,调查员走访肇事司机。司机谈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驾驶车速过快是部分原因,但已提前注意到一行人要“横过马路”,同时感觉其是故意伺机被撞的,由于事发路段未有监控装置(电子眼),无奈只能按照协议赔偿对方。调查员听了司机的话后,觉得事情更有一番隐情了,有必要对沙某的家庭情况做一番仔细的调查。调查中发现沙某一家生活很不济。丈夫因脑血栓一直偏瘫在床,多年来已花费近30万元;大儿子大学专科毕业后一直待业;二儿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脑震荡后遗症,生活也需有人照料;沙某为某保洁公司保洁员,月收入仅1000余元,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调查员还找到了一封沙某新手写的信件,信件正为沙某所写,内容大意为感觉生活经济压力大,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和信心。内容还提及将通过车祸实施“真自杀假意外”获取身故赔偿金的事宜。信件最后写到:“命运不公,10月13日 8时诀别。”
根据以上掌握的证据资料,调查员会同理赔师分析后,决定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在与沙某家人沟通后,家属接受拒赔结论。考虑到沙某家中现状,保险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募集捐款一万元留其家用。
其实该案件本应可以更早的防范和控制的。倘若在投保前对沙某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进行深入了解,保险公司应该不难看出沙某购买一份60万的身故保险很不寻常。这起案件暴露出保险公司未开展承保调查工作存在着的理赔风险。希望在新《保险法》的进一步贯彻下,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调查工作能更细致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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