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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7 21:58
  【摘要】山东省人社厅昨天下发《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对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进一步扩大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的范围,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被纳入报销范围。

  “合规费用”是纳入居民大病报销范围的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对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多少有直接影响。《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规定,从7月29日起,列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包括以下费用: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此外,山东省还明确,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青岛市2015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00元,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我市的大病医疗保险改变了过去农村居民按病种享受待遇的做法,城乡全体参保人不分病种,统一按费用额度实施保障,凸显了制度公平性。在此基础上,青岛市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职工参保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90万元以上,居民参保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至60万元。

  慧择提示: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后再给予一定比例报销的一项制度。山东省要求各市按照以上规定,尽快对大病保险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