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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8 08:24

  【摘要】国家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着明确的要求,它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呼和浩特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呼和浩特市从7月起,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调整前相比,第1至12月提高112元,第13至24月提高98元。

  慧择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呼和浩特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必然趋势。但是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不会无限制提高,它会根据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来定,这样不会滋生失业者的懒惰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