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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18:35

  一、基本险别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所以,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虽较平安险和水渍险为广,但保险人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责。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一般来说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损失。例如,由发货人装箱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所造成的货损。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保险的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无权索赔。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

  (1)战争险(War-Risks)

  (2)罢工险(Strikes-Risk)。

  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条款与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