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上海保监会在8月3日表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虽然已经多地开始出台商业健康险税优试点方案,但目前税优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最终形态仍未确定。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试点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笔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多地的健康险税优方案相继获批,比如青海和四川。其中,青海选取西宁市为税优试点城市,四川确定成都市作为先行试点城市。
此外,安徽在5月底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险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及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各地实施方案均显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方案另外规定,“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即使是团体购买,个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可能使得很大一部分团体商业健康险客户转移到税优商业健康险市场。
慧择提示:开展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开始试点,如果反响良好,未来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届时,广大人民群众会享受到更加全面的健康保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获得不错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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