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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0-06-21 16:49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的130%;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增加的满期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