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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7类信息需及时披露

更新时间:2017-08-27 22:09

  保险公司7类信息需及时披露

  从6月12日起,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等7大类信息都应向社会及时披露。日前,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需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且首次把非上市保险公司也纳入信息披露的范畴中。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信息披露将成为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此次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大幅拓展,其中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的披露成为“新亮点”。

  “偿付能力信息”应具体包括: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以及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如果有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该公司还应当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则应当涵盖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而在此前,国内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在于3大方面:寿险公司应披露产品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产险公司应披露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便于客户自主查询。各保险公司应在网站上公布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着力解决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专家指出,由于信息披露完整程度和客户对公司的评价关联并不大,对销售端的实际影响也比较小,加之不同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渠道、方式、内容上不尽相同,要想真正实现行业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有效,还有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