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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 时间限制有争议

更新时间:2017-08-28 11:39

  待播:【导语】女播:在投保人李律师状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双方的争议点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如何进行限制。对此,朝阳法院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这问题展开了研讨。

  【正文】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多数专家认为,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应该对解除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同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李若峤:03年启动《保险法》修改以来,意见是比较统一的,就是进行限制。

  【正文】但有的专家认为,在目前信用环境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不宜给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一个时间的限制。

  【同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闫辉法官:骗保、诈保可能会有更大的上升幅度。

  【正文】据了解,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作出时间限制,比如日本规定: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1个月,或合同订立经过5年,就不得解除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对解除权进行双重限制。

  【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晔处长:双重限制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时间,客观标准是合同订立的时间。

  【正文】有的专家认为,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应该实行单一的限制标准。

  【同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以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时间来设限,单一设限是比较合理的。

  【正文】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保险法》的修改,草案中提出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60天,或合同订立经过2年,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