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保险行业的监管制度不断地细化与完善,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获悉,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人身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这份旨在细化和放宽未成年子女保险金额获赔条件的通知,有望于2016年初正式出台。
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
不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规定限制。但根据2010年版《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这次新版通知中,监管部门细化和放宽了上述保险金总和限额。”多位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具体表现在:一是将被保险人划分为“不满10 周岁”、“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这两类;二是提高了保险金额总和上限,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 周岁的,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限额不得超过50 万元。
此外,随着保险产品日趋多元化,新版通知也对一些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增补。
如,2010年版通知中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连险合同、万能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而随着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新版通知已将“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改为“公共交通工具死亡保险金额”;另外,又增加了第三项“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保险金额”。
“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小。而随着未成年人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日渐增加,提高保额总和上限是大势所趋。”业内人士表示。
慧择提示:监管部门提出,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也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