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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蓬勃 保障范围有限

更新时间:2015-07-30 15:08
  【摘要】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5.7亿元,承保金额1.66万亿元,向35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

  媒体在采访中发现,在我国农业保险蓬勃发展的同时,仍有保障范围有限,财政补贴难以满足保障需求等问题。有关专家建议,应提升制度设计激发农业保险发展潜力。

  “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世界排名第二,但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深度还远不够。”中国保险协会会长朱进元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潜力需要进一步释放。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樊增强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惠农政策,实质是支农惠农政策创新。各级政府首先要认识到农业保险的作用,才能引导农民购买农业保险。

  其次,要转变农业防灾救灾方式,由“政府救济”向“保险理赔”转变。专家认为,农业保险依据保险合同和受灾程度确定赔付对象和数量,“保得多、受灾重、赔得多”,避免了传统救济可能存在的“吃大锅饭、撒胡椒面”等问题。因此,国家一方面要注重利用保险手段化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多方参与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机制,强化农业保险抵御巨灾的能力。

  再次,尽快引导较为成熟的险种从局部试点扩大覆盖面,以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朱进元说,我国农业险种不断增加,但相当一部分只在局部地区试行。“试点风险最大,一旦出险,就有可能将几十年的保费全部赔进去。”他说。

  当前世界各国农业保费补贴率普遍在60%—70%左右,而我国已经达到80%。尽管如此,各地产粮大县依然存在财政吃紧,保费补贴不足的问题。即使地方财政将保费全部包揽,与不断上涨的农业生产成本相比,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仍显不足。如何缓解高保障需求与财政补贴不足之间的矛盾,专家给出建议:

  其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提高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标准,尽快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补贴。对于重点险种,国家应尽快研究提高其保障水平。

  其二,要实现农业保险与现有惠农政策的有效整合联动。中国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李向丽建议,由保监会、银监会牵头,加强农村金融政策联动,强化信贷、保险、担保等政策协同配合,探索财政强农、金融惠农联动新机制、新模式,发挥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其三,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向农民释放更多优惠,最终形成国家、行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机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董事长杨明生建议,国家可降低或免除部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也可考虑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和产品创新,加强行业监管,是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于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董事长吴焰建议,我国农险的创新可以借鉴印度农险的创新路径:一是由纯粹单位面积产量的传统农业产量保险扩大为覆盖“经济—市场—价格变化”的农业收入保险。二是开发保险—金融一体化产品,尤其是天气指数保险的运用。“这种创新并非是对传统产品的补充与延伸,而是源于产品概念与制度的创新。”他说。

  农业保险行业内部要强化自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保险公司进行精细化管理还面临不少技术困难。比如一个养猪场,一年到底出栏多少头猪,连畜牧部门也很难准确掌握;土地确权信息不完整,就难以在灾后准确定损。因此,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要尽快建立起来。

  慧择提示:我国农业保险正在蓬勃发展,农业保险险种也在不断增加,但,随着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农业保险在一些地区的保障力有所减弱,农业保险在支农惠农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