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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40个条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更新时间:2010-06-04 17:21

  新《保险法》40个条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针对理赔难,按新保险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赔与不赔,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外,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同时,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比如,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保险合同经过2年,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可以减少医疗保险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