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再获税优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发出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这个通知所称的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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