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保监会出台首部互联网保险发展法规

更新时间:2015-08-13 10:09
  【摘要】互联网保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保监会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昨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首部互联网保险发展法规,《办法》就第三方网络平台也做了明确发展规定。

  “线上线下监管规则要保持一致性的原则,有部分以高收益噱头网上叫卖的,最近会被约谈。”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

  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主要通过事中事后
  目前,《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根据会议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是5.7%。这一比例比201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比2013年提升4个百分点。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
  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有力推进保险行业提效升级增质。目前有20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互联网保险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机遇,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提高了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优化销售模式,提高客服水平。
  但同时也存在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布规范、信息安全、风险反欺诈水平有待提高,客服能力需完善等等。同时,近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监管。为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表示,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鼓励创新充分信息披露
  目前,车险并不在互联网保险经营范畴内。那么,这是否意味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将无法销售车险产品?
  刘峰坦言,《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据悉,众安在线已经和中国平安财险公司联手,线下理赔等相关业务将由平安财险公司处理。
  如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同时,作为首部互联网金融法规,《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明确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办法》还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慧择提示:为了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保监会下发相关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做出规定,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监会还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以促进客户满意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