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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5-07-24 17:51
  【摘要】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着明确的要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7月14日,媒体人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此外,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此前还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慧择提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利于减轻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为失业人员发放更多的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此外,也有利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失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