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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外贸出口商业发票制作

更新时间:2017-08-27 03:06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

  发票名称:
  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
  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
  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
  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
  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
  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称:
  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