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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触犯刑法

更新时间:2017-08-26 23:35
  【摘要】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人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它的运营具有公开性。把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公开,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规范管理行为。近期,社会保险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通过多种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这严重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都市人社局重申:凡是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依法严处,触犯刑法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法律条文
  “很多人以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不是触犯《刑法》的大事,最多纠正并罚款了事,事实上,只要实施了骗取的行为,法律可以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给予处罚,绝不手软。”成都市人社局表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慧择提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国家的法律条文也对此进行了规范,把欺诈行为列入了刑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