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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旅游保险附加旅行延误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14:39

  美亚旅游保险附加旅行延误保险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Travel Dela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航空公司超售: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而 必须 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恐怖分子行为: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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